关于夫妻各自欠下的个人债务如何进行认定,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详细描述: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明文规定,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以自己的名字签署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负债协议涉及金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项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债权人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该债务确实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这笔负债完全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则此种情况下,该债务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也明确指出,债权人对于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个人债务向其配偶提出追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了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