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所涉及到的补偿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一是拆迁补偿金,二是迁移安置费用,三是从土地表层覆盖的农作物处获得的青苗补偿费用,四是拆迁造成的损失补偿,五是拆迁过程中的潜在奖励部分。
2、每个地域在实际进行征地补偿时所需遵照的具体政策都将受到该地区的经济状况和各项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差异。
3、负责拆建工程的机构需遵循相关法规的规定,向拥有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人士或使用权人支付符合规定标准的各种补偿费用。
具体来说,当政府开展土地征用工作时,应该为被征地的农民提供公平且合理的补偿待遇,以确保他们在被征地之前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这一变化而下降,同时也能保证他们的长期生计有足够的保障。
除此之外,政府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并且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农村民宅、其他地上建筑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为被征地人员安排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具体到耕地的补偿,其补偿价格以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将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其各自的特点,参照综合评估的方法来制定并公示区片地价。
在制定这一区片地价的时候,需要全面考虑土地原来的用途、土地资源的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应与需求的关系、人口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而且至少每三年需要对这个区片地价做出调整或者重新宣布公布一次。
如果涉及到的是农户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属物以及各类青苗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则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