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情况下,确实允许进行取保候审,但必须严格遵循以下条件:
首先,所涉嫌的行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法。
其次,所面临的处罚有可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判决,但若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其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潜在威胁。
再次,属于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怀有身孕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如果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预见会导致任何社会危险。
最后,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已经达到法定拘留期限,然而案件仍然未得出处理结果,此时就有必要实施取保候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