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的相关补偿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针对房屋的补偿费用,主要依据被拆除建筑物的结构形态以及它们的使用年限进行价值评估,再以每平方米的价格来计算具体金额。
其次,在过渡时期内,为了保障被拆迁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也会涉及到一笔周转补偿费用,这项费用将会根据被拆迁者的临时居住条件,按照每个人口每个月进行补贴。
另外,还有一种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而负责拆除建设的单位则必须严格遵守这个规定,不可以随意擅自修改。
对于已经签署合同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搬迁的被拆迁者来说,如果他们的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计不到45平方米的话,那么剩余的部分将按照评估单价的80%进行补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