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出资参与房屋建设的事宜,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权人和出资合作建房者之间存在着亲属关系或者他们共处于同一大家庭之中的情况下,这类出资合作建房的行为不仅严格遵循了农村社会中强调亲属间互帮互助的高尚道德准则和优良风俗习惯,而且并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禁止性条款,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合法且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