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土地补偿款应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农田平均产值的六到十倍进行计算;
在涉及安置问题时,需按照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进行核算;
至于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偿标准,则依据被征收者所在省份的具体规划来执行。
在行使征地权时,政府必须确保给予受影响农民平等且适当的补偿,使其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会因此而有所下降,并且能够保障他们长期生存能力得到持续维护。
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全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居民住房、其他各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项,同时还要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提供必要的支持。
关于占用农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精心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中予以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我们会全面考虑土地原有的使用目的、土地资源的状况、土地的生产价值、土地区位的优劣、土地供求状况、被征地地区的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各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会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对于占用其它农用地之外的土地,以及所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