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项,具体可细分为以下几方面:
其中,每一项都有着明确的受益主体。
首先,土地补偿金额将归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次,被征收地之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金额则会归属这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
如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而安置工作是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完成的话,那么所产生的安置补助费用将会支付给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他们来进行管理和支配。
若安置工作是由其他单位负责完成,那么安置补助费用就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
最后,对于那些无需统一安置的人员来说,安置补助费用将会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本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之后,用于支付他们的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