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迁徙并未必然导致居住证失效,若租户出走时,居住证仍然处于有效期之内,则该居住证仍将继续生效。
倘若租户在同一户籍所在地进行持续居住及居住登记,或者尽管居住于不同区域,但前一居住地址已注销登记时间与后一居住地址的入住登记时间之间相隔未超过三十日者,均视为连续居留。
故而,搬迁本身并非致使居住证无效的唯一原因,租户可前往现今居住地所属社区工作站对居住地址进行变更。
居住证持有者必须在登记地点连续居住达一周年之际前的一个月内,向居住地属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凡公民自常住人口登记地出发,至他处居住长达半年以上,且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者(即拥有合法稳定的就业机会、具备合法且稳定的住房条件、保持连续读书),便可依据此条例之规定申请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