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凡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备案登记工作都属于
预告登记的范畴,这赋予了其对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应。
然而,若在预告登记失去
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中,此类行为便不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性质了。
在此情况下,若
当事人之间签署的有关房屋买卖或其他不动产
物权的协议,目的在于确保未来能顺利实施相应的物权操作,依照协议规定他们有权向相关的
登记机关递交预告登记的申请。
在预告登记完成之后,除非得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明确许可,否则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任何处置,皆不得产生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物权效力。
此外,倘若预告登记完成后,由于债权清偿完毕而导致其
担保的风险消失或者因具备进行
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开始计算起的90天内未能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正式的登记申请,那么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
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