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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备案登记能对抗第三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凡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备案登记工作都属于预告登记的范畴,这赋予了其对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应。
然而,若在预告登记失去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中,此类行为便不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性质了。
在此情况下,若当事人之间签署的有关房屋买卖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目的在于确保未来能顺利实施相应的物权操作,依照协议规定他们有权向相关的登记机关递交预告登记的申请。
在预告登记完成之后,除非得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明确许可,否则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任何处置,皆不得产生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物权效力。
此外,倘若预告登记完成后,由于债权清偿完毕而导致其担保的风险消失或者因具备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开始计算起的90天内未能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正式的登记申请,那么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新修订: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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