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农村住宅所有权的转让时,必须前往所属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土地管理所
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之后,当地乡(镇)土地管理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
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属凭证对申请进行详尽审查。
其次,土地管理所在完成初步筛选后,将会
派遣工作人员对拟转让的住宅进行现场勘察、资料收集、公示发布以及上报工作。
最后,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批复后,即可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授予相应的
产权证书。
每购买一处农用住宅,只要其已经取得有效的房地产权登记证书,都应当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所有权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