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时,房屋通常属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非产权方离婚时可获相应补偿。
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无论产权登记在一人还是两人名下,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有出资的,需提供证据证明出资用于共同购房而非借款,以确认自身权益。
双方也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产权份额,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结论:先买房后领证的房屋归属需根据出资情况、登记情况及是否签订协议综合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该房屋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非产权方有权请求相应补偿。若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出资性质为共同购房而非借款,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登记方需提供出资证据以明确自身权益。此外,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房屋的产权份额,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房屋归属存在疑问,或需要起草相关产权协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两人先买房后领证的房屋归属需结合出资情况、产权登记及双方约定综合判定,并非一概而论。
1.一方全额出资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时,该房屋通常认定为出资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若存在共同还贷行为,非产权方在离婚时可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向产权方主张补偿。
2.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时,无论房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若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需提供有效出资证据,明确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共同购房,以此确定自身应享有的权益份额。
3.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产权归属或份额。若购房时或婚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对房屋权益作出约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可直接作为确定房屋归属的依据。
法律分析:
(1)一方出资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时,房屋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该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非产权方在离婚时可向产权方主张补偿。
(2)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无论房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若双方共同出资但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登记姓名的一方需提供出资证据,明确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共同购房,以此确定自身在房屋中的权益。
(4)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的产权份额,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提醒:
共同出资购房时未登记姓名的一方应妥善保存出资凭证;对房屋归属有争议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具体情况,避免权益受损。
(一)一方出资且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时,该房屋一般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非产权方可以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该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向产权方主张补偿。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无论房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共同出资的,未登记方需提供出资证据,明确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共同购房,以此确定自身权益。
(四)双方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房屋的产权份额,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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