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了房产认购书之后是否能够退还定金的问题,我们必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首先,如果购买者并未按照认购书所约定的时间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按时前往签约地点,那么这就构成了购买者的违约行为,对于其之前支付的定金,我们有权不予给予退还;
反之,如果卖方在认购书中所规定的期限之内,私自将已被买方确认的购房订单转售予其他人并且未能完成正式商谈并签约这一流程,同样也属于卖方的违约行为,此时,他们应当向对方双倍赔偿定金;
其次,假如双方均按照既定的期限内,携手成功地签订了合同,并且其中的定金条款已经被买方履行完毕,那么这个时候,定金可以被视为楼房总款项的一部分或者归还给卖方;
然而,如果在双方共同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之中,有任何一方出现了违约行为,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我们都不能予以返还或者是双倍赔偿;
最后一种情况是,双方都不会产生以上第一点提到的违约行为,但是仅仅因为对于预售契约以及补充协议中的某些细节无法达成共识,从而导致无法顺利签约,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该负责将定金完整无缺地退还给购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