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商品房并拒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那么这极可能构成严重的合同违约纠纷问题。
对于这类情况,购房者完全有权诉诸法律途径,诉求于相关法院对开发商进行法律诉讼。
另一方面,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逾期,且经过合理催告的前提下,尚有长达三个月时间未能履约,那么购房者此时便享有权利要求解除先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然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没设定违约金金额或损害赔偿计算方式,那么对于逾期交付的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金额或损害赔偿,往往需要参照在逾期及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水平;
同时,也得依据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