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委托合同确立了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契约关系,明确双方同意在特定条件下,由被委托方替委托方打理相关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可个性化地指定一到多项具体事务交给受托方处理,同时亦可赋予受托方全权代理其所有事务的权限。
在受托方圆满完成所有委托事务后,委托方有义务按照先前设定的资费标准,及时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