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体系中,标的物并不存在的买卖协议为无效性质,这主要是由于该类型的协议缺乏完善的构成要素。
为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必须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首先便是参与各方的具体身份信息以及联络方式;
其次是关于合同标的的具体细节、数目、质量标识及其对应的金钱价值或利益总额;
还要指明合同具体的执行周期、执行场所以及相应的执行方法;
同时还要针对合同的违约状况设立合理的惩罚机制并且预留出处理合规纠纷的相关途径和方式;
最后还需要遵循法定要求,加入其他相关的补充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