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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房买卖合同如何签有效

景** 江苏-徐州 二手房纠纷咨询 2023.05.27 05:18:02 438人阅读

二手房购房买卖合同如何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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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有效条件是:
1.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具有与其合同性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本质上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合法,各项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维护社会公共道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2023-05-27 05:20:02 回复

您好,关于二手房买卖时没拿到房本其购买合同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二手房买卖时没有拿到房本其购买合同是否有效。
目前该《指导意见》已经在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审理裁判中施行。规定一没拿到房本交易不能算无效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証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市高院《指导意见》则认为,该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相关解释,不应作为认定房屋无效的法律依据。《指导意见》还规定,对于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买卖合同,不应仅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卖房人在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买房人无法过户,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读我国《合同法》对认定合同无效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合同无效。法律人士介绍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性法律,相关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可以拿到房本但是因为种种塬因尚未拿到房本,此类买卖合同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仅属于违反管理性规定。不能以违反此项规定为由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相关法官说,《指导意见》出台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可以拿到房产証但是尚未拿到房产証不能进行房屋买卖的条款在司法审判中将不再适用。
法官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未拿到房产証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距今已近20年,20年中人们的生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实中未取得房产証进行交易的房屋非常普遍,如果都机械地按照这一规定裁判,将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还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比如买卖双方在取得房产証之前进行二手房买卖,随着房价上涨卖房人以未取得房产証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判决支持,将助长卖房人恶意毁约的行为,此外对买房人也不公平。规定二房本只有一人名单方卖房算有效
《指导意见》规定,夫妻一方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房屋,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房人为善意购买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房人符合《》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共有人要求追回该房屋的,不予支持。解读对该规定法官解读称,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时,买房人从房产証上隻能看到登记方一人的名字,无法考証房主是否,也无法考証该房屋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买房人出于对房产証登记的信任善意购买了该住房,应该认定购房合同有效。法官称,目前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卖房人看到房屋涨价后反悔,于是以夫妻单方出售共有住房为名到,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过去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所售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均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而对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已售二手房,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有效,这就会造成卖房人因房屋涨价以夫妻一方私售共有住房为由要求买卖合同无效的目的得逞,而对善意购买房屋的买房人造成不公平。
《指导意见》对后者给予了明确规定。规定三经适房未满5年买卖合同无效《指导意见》规定,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可予支持。卖房人转让的经济适用房的塬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解读对该条款法官解读称,上述条款界定了两项内容,
第一是按照相关政策,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对于未满5年进行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如果买卖一方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可予支持。
第二按照相关政策,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按照“老办法”执行。“老办法”规定,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取得房产証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对于这类经济适用房,如果出现买卖纠纷,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完全符合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规定四一房多卖闹纠纷谁办房本谁得房《指导意见》规定,卖房人一房多卖,而且与买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均为有效合同的情况下,按照以下顺序决定谁最终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一是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二是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经实际合法佔有房屋的。此外,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佔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解读对该条款法官解读称,司法实践中开发商或二手房主一房多卖的案例佔到一定比例,特别是开发商“一女二嫁”或“一女多嫁”的现象曾被媒体多次报道。
《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在卖房人一房多卖,而买房人又都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何裁决房子最终归谁所有。按照《指导意见》商品房买卖纠纷也将参照《指导意见》执行,该条款对开发商一房多卖引发的纠纷如何裁决,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规定五借名买房要过户诉到可支持《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当事人一方提供証据証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証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
此外,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解读对此规定法官表示,除去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需要相关资质方可购买的房屋不允许借名购买,其他商品房双方事先做出约定借名买房,将认定借名买房的行为有效。比如审判实践中曾遇到过有些人身在国外或者外地工作,身份証件等一时间无法送回北京,这种情况下借用亲戚或朋友的名字购买二手房屋。出借姓名的人在房价上涨之后反悔拒绝给借名买房的人办理过户,会支持借名买房人的过户诉求。

私下签的交易合同只要签订的协议内容合法,一般都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一般要满足三个条件:
1、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论是否私下签署,只要所签订的合同满足了这三项条件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一、一房二卖合同效力如何商品房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商品房一房二卖的合同效力如何要根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来判断,一般来说,以下三种情况下,一房二卖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一是出卖人为在后的买受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二是出卖人对在后的买受人属于无权处分,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三是两次出售都未办理过户手续。详细介绍如下:
(一)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二)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三)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
二、什么样的一房二卖合同无效以下三种情形下,商品房一房二卖买卖合同无效,一是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买受人利益,二是预告登记期间的房屋买卖,三是补偿安置房屋的一房二卖。具体介绍如下:
(一)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预告登记期间的商品房一房二卖。预告登记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将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出卖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受人为达成交易而花费的合理费用。
(三)补偿安置房屋的一房二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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