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产生如下情况,任一方皆有权单独终止合约关系:
(1)由于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和克服之自然灾害或其他外部因素影响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完全实现;
(2)在合同应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意愿或以实际行动证明无法按约履行主要债务;
(3)当某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时,经过及时的催促并给予合适的宽限后仍然未能有效履行义务;
(4)当某一方出现延迟履行债务或是其他违反合约条款的行为,由此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局面,从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得到充分实现;
(5)由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景及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