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戒指遭他人所拾获并转售给他人时,原所有权人有权向买受人提出索回请求。
由于遗失物品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原则,故原所有权人仍享有向买受人追溯返还财产的合法权利。
在此情况下,所有权人须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发起返还请求;
另外,如能确定拾取戒指者的身份,原所有权人也可尝试向该人寻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