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性,根据现行规定,我们必须认同房屋产权的确认方式为房产证上所登记的权利所有人。
换言之,只要登记了某位人士作为房产证主人,那么就应当将这套住房视为其财产。
考虑到现今房产证已经明确标记了被执行人的姓名;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定此处房产无疑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资产。
正是如此,故该处房产自然可以成为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对象,并可以予以合法查封。
在此期间,除非被执行人能够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否则该项查封应保持至更改为止。《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