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业主共同享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以供停泊车辆使用的
停车位,及建筑物区域内的公共空间、公共设施与物业服务用房所产生的收入,应属全体业主共享。
此外,若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人等使用业主共同拥有的部分而得到的收益,在剔除合理的成本支出后,同样应视作业主
共有财产。
由此可见,若某住宅物业及其附属社区的公共用地被占用并产生了相应收入,那么,在剔除非正常生产经营开支之后的收入,皆可归为该社区所有业主分配行使。《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