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房屋租赁约定期限应在不超过二十年的范围内,由合同双方进行平等、友好协商后予以确定。
在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签署的每项租约合约中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越二十年之限,而在房屋租用期满时,各方当事人若提出继续订立租赁合同,其续签的期限亦必须自续签之日开始计算,且同样不得超出二十年界限,否则租赁期限将被视为完全无效。《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