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即便在卖方和买方签署的房屋交易合同中所表达的意愿为真实、双方的真实意思,且该合同不涉及其他
违法行为或不当情形,倘若卖方并无
房产证,那么这并不影响此份合同的有效性。
然而,这种情况存在一个可能性,那就是契约最后的履行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受到阻碍,以至于
签订合同的各方需共同承担
违约责任。
对于
购房者而言,购
买房屋的动机主要体现在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若卖方未能出示相应的
产权证明,便意味着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所有权转移手续无法顺利完成至买方的名义之下,从而直接导致了买方原本期望获取
房屋产权的合同目的变为空谈。
由此可见,这类尚未领取房产证书的
房屋买卖合同通常难以按预计的计划执行,最终造成无法履行完毕。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所明确的规定,未经合法登记并领取所属权证书的房地产交易,原则上并非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因此这不应被视为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的确凿法律
证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