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结契约的各方须具备实现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法定资格和必备能力;
2.当事人在做出决定时须建立在自愿原则之上,达成彼此合意的真实意志表达。
如果在契约签订期间发现存在虚伪表述或者隐藏行动、严重误会、欺诈、威胁或者明显不公等情况,那么合同的有效性将被待定或可能直接宣布无效;
3.合同的宗旨以及相关条款必须符合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明确要求并且不违法。
对于任何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事务,均会被视为无效。
但若此种强制性规定并不足以导致整个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者则另当别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