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婚姻中继子女之继承权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剖析并科学处理。
假如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预先设立了有效遗嘱,而其所遗留财富中并未对继子女予以特殊分配,则该些继子女将不具备任何的继承权利;
反之,若并无遗嘱存在,且这些继子女在未成年阶段已与他们的继父母建立起了抚养、教育等方面的深厚感情,那么,依照法律规定继子女将有权成为优先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