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内部发生的自然死亡案例,自然死亡并非异常或不可预见之事件,由此不能被视为“凶宅”。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无需自愿向买家透露该房屋中曾发生过死亡事件。
在买方并未就此提出查询或主动了解该房屋历史背景的基础上,卖方不透露房产历史,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维护了双方的利益,无可指责。
然而,如果买方认为该房屋的死亡事件对于他们入住体验十分重要,且他们已经主动向卖方询问相关事实,在此前提下,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卖方依法有责任提供全面、真实的答案,如果存在任何故意隐瞒实情的行为,便可能引发
欺诈诉讼。
通常来说,所谓的“凶宅”,是指房屋之中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是在短时间内密集发生的多个死亡事件,这些事件让大多数普通居民在常规的商业交易中会认为该房源无法接受。
根据法律规定,卖方对于这类房屋具有主动披露的义务。
即便这类房屋本身并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质量问题,然而,考虑到公众的心理反应,房屋的市场价值必定会受到严重影响。
此类信息与房屋的交换价值乃至其使用效果息息相关;
依照中国传统民俗,当属能够影响买主
购房决定的关键信息。
因此,无论买方是否有主动提问,抑或是他们因为某些外界压力而需要得知“凶宅”的信息,卖方所承担的了解和披露房屋重要瑕疵——即“凶宅”的历史背景的责任仍然不可推卸。《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