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时具有以下显著特性:
首先,该类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技术服务或展开与其相关的活动;
其次,技术合同时双务性的,同时也是有偿的这意味着在这种类型的合同里,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方能够获得特定权益,需要以向另一方支付货款作为必要条件,并且在这样的交易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呈现相互对称的状态;
此外,技术合同的缔结旨在推动科技的持续发展和进步。《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