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合乎法定条件与程序,延迟交货将构成解除合同的有效依据。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以下特定情况或条件下,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的合法权益:
首先,如因为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人力难以抵抗的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其次,若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明确表示或者通过其自身的实际行动表现出不会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愿;
其三,当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了主要债务,并且经过对方适当的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之内仍然未能按期履行;
第四,当事人一方如出现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实质性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最后,如果法律规定尚有其他特例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