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口头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得到认可和实施,但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及条件方可生效。
通常情况下,有效的口头合同应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首先,缔结该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需在签订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这种缔约行为能力,即意味着当事人能够基于自身意志自主地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并且以自我行动去获取民事权利或承担起相应的民事义务。
其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且明确;
这是构成有效合同的首要前提之一,任何一方在受到欺骗、威胁或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往往并非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因此这类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第三,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均须遵循法律规定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换句话说,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最后,合同的具体条款必须明确且可行;
合同内容的确定性,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正式签署之时就必须明确无误,或者至少在未来的履行过程中可以确定下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