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为他人签署文件是否需要负衍生出的司法责任问题,它的决定因素主要在于实际状况。
假如代签的人员能够获取当事人的充分合法批准,或者即使当事人在事后并未正式承认其法律效果,但其仍然对代签后的合同予以认可,那么由此合同产生的法律效力应由委托方来承担相应后果;
然而,倘若这个代签行为的实施者既没有得到委托方的明确授权,又逾越了对方授予的权限范围,那么这种没有授权或超过授权极限的代签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便需由这位代签行为者来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