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并没有权力扣留业主的钥匙。
按照法律规定,向业主交付建筑物为开发商的责任与义务。
若业主已经全面支付了所购房产的全部款项,那么开发商就有职责和义务向业主们正式移交所购之屋。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业主拒绝签署《业主公约》或其他出于各种考虑的原因,物业管理公司可能会以某种形式拒绝向业主提供房屋钥匙。
这种做法实际上代表着物业管理公司将其自身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所拥有的相关权益关联到代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职责当中,这种做法实属违法。《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