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因受封建思想以及家庭内部矛盾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来自各方的虐待事件屡见不鲜。
在这样的背景前提之下,若所谓的受害者——特别是身为人妻的女性,实在忍无可忍,铤而走险地选择离开原先的生活环境,远赴他乡异国嫁作他人妇,那么依据此类特殊情况所触发的重婚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脱离原有的苦难生活,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自然也就相对较小的前提下,我们并不应将之视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径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以下几种情形都不应视为重婚,也即不应当按照重婚罪进行惩处:
首先,对于那些在受到包办婚姻强行压迫之后,奋起反抗的个体,因无法忍受而仓皇出逃,最终在异地他乡与他人结合的案例;
其次,针对那些不幸遭受人口拐卖,流浪至异乡他国,或者在自然灾害等极端情况下被迫逃难,最后沦落为乞丐,进而不得已与他人缔结连理的人而言;
再者,对于那些在与配偶长时间失去联系,杳无音讯的状态下,因为生存压力而只能再次择偶,和别人共度余生的人来说,他们的重婚行为并不应该被贴上罪犯的标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采取手段拐骗甚至贩卖妇女的犯罪嫌疑人,他们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重大的刑事法规,是被严令禁止的。
在真实世界中的某些案例中,也确实有人在已经有婚约在身的情况下被迫与人再度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她们可能处于被迫的境遇,被迫违背个人意愿与他人再次缔结婚姻关系,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仍然被判定为无效婚姻。
更有甚者,有些人在明知被绑架的受害人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与其签订结婚协议,如此行为便已构成了重婚罪。
还有一些人,他们在遭遇灾难后离开故土,来到异地避难,在此过程中与他人结为夫妇。
虽然这些人的重婚意图明显,但是依据现在的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框架,他们的重婚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算大,因此也不应被视为一种重婚罪被加以处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