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期房并履行完验收程序后,若对房子质量不甚满意,通常情况下并不允许直接选择退房。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明确,由于房屋尚未呈现完美状态,因此无论卖方还是买方,都无法依照自身意愿解除合同,这种行为被视为单方面违约。
然而,即便无法直接退房,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进行解约,或者设定合同时约定的解除条件,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则发出退房通知给对方,当通知到达对方时,亦代表着期房买卖合同正式解除。
需要指出的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能会导致购房者要求退房:
首先,如果开发商未能充分准备好"五证"资料;
其次,如果房屋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
再次,如果在未经买方许可的前提下,开发商私自更改建筑设计规划;
然后,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房屋交付;
最后,如果开发商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