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被征用人所给予的补偿措施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用于抵偿被拆除房源价值的货币赔偿;
其次,根据居民楼的实际状况,提供相应的短期搬迁与暂时性居住场所,以确保被征用人在过渡期间能够得到妥善的安置;
此外,对由于产权转移后而导致生产经营暂停以致收入减少的情况,也会给予适当的补偿。
为了激励被征用人自愿配合,地方政府会制订一些补助与奖赏的政策措施。
根据我国税务部门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具体规定,企业若在合法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之后,能按照预先设定的搬迁计划,在异地重新建设并恢复之前的或变更为全新的生产运营业务,且将这部分款项用于购置或构建与拆迁前拥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用途或者采用新型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称作“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升级改良,亦或是对员工进行合理安排,那么,允许企业可以在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以及职工安置支出之后,将剩余的费用计入到企业应需缴纳的税收所得额之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的,用这些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