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署购房合同时的定金退还问题,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我们首先需要查看与此相关的双方在支付定金之际所达成的协议条款。
若是并无具体说明,那么通常我们可以提出退回款项的请求,并与对方就此事宜进行商讨和决策。
2、相对来说,当交易合同无法顺利订定时,由于一方原因造成的,那么此刻便适用于定金罚则。
例如,若因房屋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订购房合同,我们便有权向其要求退还相应的定金。
然而,若最终的责任归咎于个人因素且房地产开发商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刻意的隐瞒行为,此时的定金返还恐怕仅可由单方面提出请求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倘若在此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我们依然有机会通过积极联系和沟通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3、最后,对于因对商品房合同及其附件内容未能达成共识而无法顺利签约的情况,应当将定金退还至购买者手中。《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