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境之下,犯罪嫌疑人若涉及信用卡诈骗罪之认定,则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罚责。
具体而言,这类人员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犯罪涉及数额的大小,其处罚也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当犯罪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时,对犯罪行为人应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必须处以罚款;
若犯罪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处罚将会更加严厉,即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要求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如果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更为恶劣的情节,那么刑罚将加重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相关财产。
此外,对于信用卡逾期长达三个月以上,或者银行进行过两次以上的催收仍未归还贷款的用户,银行有权冻结其银行卡,并将其列入禁止入内的客户群体(亦称为“黑名单”)中,同时银行有权利向法律机构提起诉讼,控告信用卡诈骗以及恶意透支等违法行为,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债务。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用户被起诉之后仍然拒绝偿还借款且拖欠金额超过了五万元,那法院就可以判定该用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比例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