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债权之法定诉讼时效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如下: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受侵害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该等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时间。
但如法律对此另有特别规定者,应依该等特殊规定执行。
具体而言,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司法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方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义务人有权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履行债务,则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而对于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债务,也不得再要求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