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因房屋拆迁而产生的补偿款纠纷时,我们应该依照相应程序和原则,确保权益获得妥善保护与公正分配,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可以享受拆迁利益的主体,即同住人的身份认定。
在涉及公有房屋的拆迁补偿纠纷当中,关于“同住人”的定义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于被拆迁居住房屋处已经拥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实质性居住满一年以上,同时,在本市并未拥有其他住房,即便存在其他住房,但是居住条件较为困难者。
其次,我们需要审阅相关拆迁资料,同时也需听取拆迁单位的专业意见。
然后,我们将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项。
在此之前,如果家庭内部对于安置补偿已有明确约定,只要该约定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都应得到尊重和遵守。
若尚未约定或是约定不够清晰明确,则应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平均分割,适当考虑包括老年人以及生活来源不足的同住人们的权益享有人群。
最后,根据房屋的具体属性,我们会做出相应的妥善处理。
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