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政策性房屋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二)普通商品房买卖纠纷,若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可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起诉,但要符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三)普通商品房买卖未约定管辖法院,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