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政策性房屋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二)普通商品房买卖纠纷,若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可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起诉,但要符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三)普通商品房买卖未约定管辖法院,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像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这类政策性房屋,其买卖纠纷按专属管辖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
2.普通商品房买卖纠纷:有书面协议的,可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没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时,给货币的以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结论:
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权法院确定分情况,政策性房屋买卖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普通商品房买卖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未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对于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权,法律有明确规定。政策性房屋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买卖纠纷,依据专属管辖规定,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便于法院调查房屋相关情况等。普通商品房买卖中,当事人有一定自主选择权,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有规则,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时,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遇到房屋买卖纠纷,对管辖权等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权法院确定分政策性房屋和普通商品房两种情况。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类房屋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具有政策性质。
普通商品房买卖纠纷,若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且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从其约定。若未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时,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解决建议:在房屋买卖时,若为普通商品房,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避免后续纠纷管辖不明。涉及政策性房屋买卖,直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1)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依据专属管辖规定,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政策性房屋包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具有政策性质的房屋。
(2)普通商品房买卖纠纷,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3)普通商品房买卖若未约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提醒:
在房屋买卖中,需明确房屋性质,签订合同时谨慎约定管辖法院。不同情况对应管辖法院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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