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房产纠纷专题 > 房产纠纷专题 > 长春市装修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的法律依据

长春市装修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的法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2月12日发布并实施)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
最新修订:2024-02-22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