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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用益物权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二者区别如下: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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