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仅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涉及返还房款、赔偿损失等金钱给付内容的,诉讼费按件收取,每件50元至100元。
(二)若解除合同的同时,还请求返还房款、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涉及金钱给付的,诉讼费依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具体标准为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中,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