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腾退房屋过程中,承租人要严格依照约定时间和状态返还,仔细清理物品,保证房屋原状,若有损坏及时按约定赔偿,避免后续纠纷。
(二)结算费用时,要对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进行精确核算,多退少补。对于押金,出租人按约定扣除合理费用后返还剩余部分给承租人。
(三)处理装修添附物,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且形成附合的,双方协商补偿;未形成附合的,承租人可拆除但不能损坏房屋。
(四)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