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可以设立、享有居住权。户主属于房屋使用权人,居住权由
房屋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二者属于两个概念。行为人可以依照合同取得居住权,或者依照
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