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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限购令解约的责任划分

商品房买卖中,对于购房者来说,由于限购令政策的出台,有些可能不会具备购房资格。出现这种情况以后,购房者原则上属于违约的情形。
因限购令导致无法交易,是否能够解除购房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确定。
1、针对 “一手房”,可免除买受人责任。
2、针对“二手房”,符合以下要件的,可以免除买受人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可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由买受人赔偿
一是合同签订的时间在政策发布之前;
二是最后一项导致受到政策制约的过户的时间在系争合同(包括定金合同)签订之前;
三是买受人不存在导致其遭遇政策限制的迟延履行行为;
四是买受人在政策发布后及时告知出卖人(以3日为宜),并要求解除合同(定金合同按照定金罚则处理);
但是合同签订在政策出台后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买受人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出卖人明知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条
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当事人并主张赔偿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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