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买卖中,对于
购房者来说,由于限购令政策的出台,有些可能不会具备
购房资格。出现这种情况以后,购房者原则上属于违约的情形。
因限购令导致无法交易,是否能够解除
购房合同,是否需要承担
违约责任,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确定。
1、针对 “一手房”,可免除买受人责任。
2、针对“二手房”,符合以下要件的,可以免除买受人导致
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可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由买受人
赔偿:
一是
合同签订的时间在政策发布之前;
二是最后一项导致受到政策制约的
过户的时间在系争合同(包括
定金合同)签订之前;
三是买受人不存在导致其遭遇政策限制的迟延履行行为;
四是买受人在政策发布后及时告知出卖人(以3日为宜),并要求
解除合同(定金合同按照
定金罚则处理);
但是合同签订在政策出台后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买受人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出卖人明知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2011年全国
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条
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
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以不可
归责于双方
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
定金的,可以支持。当事人并主张
赔偿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