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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算入房屋面积的是哪些?

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5、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6、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7、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  
8、户室或阳台中由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 。
9、露台 。
10、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五条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六条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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