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在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处分
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
购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
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要有
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那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
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另一方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确认该
合同无效,进而追回房屋。
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只能在
离婚时根据《
民法典》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一方
赔偿损失。
由于房产涉及到的价值比较大,因此在对家庭房产做出处理的时候,一般是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同意的,而要是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话,这样的行为通常是认为无效的。但要是房产已经转移了所有权的话,则是不能对抗善意的买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