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签订后,房东可能会找些理由来拒签
买卖合同。这些理由通常有:
(1)居间协议的签约人未得到房东的同意。如房屋的
产权是女儿或者妻子的,但签居间协议的人是父亲或者丈夫,由于签约人不是产权人,所以房东主张居间协议是无效的,要求
退款了事。
(2)房东在签订居间协议时还未取得
房屋产权,所以房东认为没取得产权就签的
合同无效,要求退款了事。
如果有
证据证明签约人有产权人的授权,比如产权人曾到中介处挂牌,或者签署过
佣金确认书、委托书等文件,那么居间协议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买方可以要求签约人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买方的损失。
如果房东购买的是
期房、拍
卖房,或者已和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但
产证还在办理过程中,此时房东出售房屋时尽管还没有拿到产证,但合同还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售的房屋根本就不可能取得产权(如
违法建筑),或者产权是别人的,那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应由过错方承担
赔偿责任,买方有权要求房东赔偿
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