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房产重复抵押时,赔偿顺序按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已登记按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均未登记也按债权比例清偿;抵押人欺诈需担责,不足债权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债权人可协商、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产重复抵押时,为保障各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清晰的赔偿顺序规则。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这是因为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若多个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若均未登记,同样按债权比例清偿。若抵押人未如实告知后一抵押权人房产已抵押情况,构成欺诈,后一抵押权人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抵押房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各抵押权人按既定顺序受偿,不足部分债务人仍需继续清偿。债权人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胜诉后能申请强制执行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清偿顺序分配。如果您在房产抵押方面遇到类似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