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执行无产权证房屋,先查明产权状况,若房屋合法建造且能确定所有权归属,进行预查封,待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登记机构后,预查封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二)可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处置房屋。
(三)若房屋存在争议或无法确定合法建造,法院先协调相关部门明确性质,符合条件再依法执行。
(四)若为违法建筑,一般不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执行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给予必要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